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文珠与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珠,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珠。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仲调字(2015)第223/452号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将过付款、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执行费共计13732.42元汇至中院账户。扣除执行费104.42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珠13628元,于2016年4月18日将该款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珠。该案确定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执7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