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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三莲、李大红、李德均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三莲,李大红,李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号阳光。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莲,女,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审被告:李大红,男,生于1972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审被告:李德均,男,生于1982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715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本案应由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李大红、李德均的住所地均为四川省开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竹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