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邓霞申请闵建、李建珍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霞,闵建,李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846号申请人:邓霞,女性,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闵建,男性,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建珍,女性,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3353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与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