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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姚玉平与刘柏青、王丽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平,刘柏青,王丽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平,被执行人刘柏青,衡水市桃城区牛佐西街158号。被执行人王丽景,衡水市桃城区牛佐西街158号,系被执行人刘柏青之妻。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姚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