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翟耀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耀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翟耀才,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代表人梁汉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翟耀才各项损失共计48232.96元,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韦业升审判员 曾繁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冼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