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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任晓雨诉何志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雨,何志昕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817号原告任晓雨,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何志昕,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雨与被告何志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雨以与被告何志昕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晓雨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晓雨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