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唐山创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创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95号原告:唐山创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102-1-14。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亚,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110号。法定代表人:程广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创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创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创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1391元,由原告唐山创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晴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懿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