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英诺威反应传热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英诺威反应传热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281号原告无锡市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成君,江阴市澄江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符春江,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英诺威反应传热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委托代理人沈伟清,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无锡市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英诺威反映传热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退税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返还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3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无锡市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