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奕缄,该行办事员。被执行人:吴国辉,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协议,吴国辉拖欠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逾期按借款合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应于2014年10月25日前先付还5000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2月25日前付还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欠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2015年3月30日前还清,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00元。期届,吴国辉没有依照上述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吴国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0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可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林桂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洽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