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于润福与段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润福,段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418号原告:于润福,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段云福,男,汉族,1975年8月3号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润福诉被告段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润福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润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