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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施林法与朱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林法,朱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535号原告施林法,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滨,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朱全明,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林法诉被告朱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林法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