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陈长远与曾祥红,廖正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长远,廖正权,曾祥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财保5号申请人陈长远,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忠会(系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廖正权,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曾祥红,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长远因被申请人廖正权、曾祥红拒绝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廖正权在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5%的股权、曾祥红在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予以查封,曾传英、申请人陈长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陈长远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陈长远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财产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廖正权、曾祥红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廖正权在巫山县江昱建材有限公司5%的股权、曾祥红在巫山县郡立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予以查封。二、将曾传英、陈长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审判员 陈方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