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延可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25号罪犯王延可,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延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王延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延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14至5月11日期间,王延可伙同他人在禹州市方山镇、鸠山乡、顺店镇等地盗窃网通公司通讯电缆作案十起,价值共计48534元,后将盗来的电缆卖于他人,赃款伙分挥霍。该犯系主犯;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2016年2月26日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王延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9月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延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延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