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弓凤荣与任瑞青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弓凤荣,任瑞青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弓凤荣。委托代理人何莜宝。委托代理人安爱萍,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瑞青。委托代理人郭晋岗,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弓凤荣与上诉人任瑞青因相邻采光、日照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弓凤荣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任瑞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退还弓凤荣175元,退还任瑞青80元。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