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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弓凤荣与任瑞青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弓凤荣,任瑞青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弓凤荣。委托代理人何莜宝。委托代理人安爱萍,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瑞青。委托代理人郭晋岗,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弓凤荣与上诉人任瑞青因相邻采光、日照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弓凤荣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任瑞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退还弓凤荣175元,退还任瑞青80元。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