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常永清申请执行高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永清,高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62号申请执行人常永清,男,38岁,汉族,现住临河区陕坝路。被执行人高补飞,男,汉族,38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本院在执行常永清申请执行高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