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绥中县绥中镇来利富汽车修理厂与辽宁东戴河新区电力服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绥中镇来利富汽车修理厂,辽宁东戴河新区电力服务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906号原告绥中县绥中镇来利富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绥中县西山街****号。经营者刘志军。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电力服务局,地址绥中县东戴河新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孙建国,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绥中镇来利富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电力服务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绥中镇来利富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 岩审 判 员 徐国峰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