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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超凡华城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超凡华城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318号原告:安徽超凡华城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华府骏苑C区广场14幢2307,组织机构代码39463333-6。法定代表人:刘成军,总经理。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信息代码913401007568278920。法定代表人:潘海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超凡华城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一案中,原告安徽超凡华城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总额为15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钱琛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305室、1-304室、1-307室、2-801至2-802室、1-303室、1-301室、1-306室、1-308室、1-302室合计2150.85平方米的担保房屋(《房地产权证》: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波人民陪审员  朱琦人民陪审员  王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