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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宪与被告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宪,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090号原告陈国宪。委托代理人周书恒,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宪与被告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申兵所有的新A808**号哈弗牌小型客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申兵所有的新A808**号哈弗牌小型客车的车辆档案;二、查封原告陈国宪所有的新AUC1**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档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审 判 长  陈先勇审 判 员  乔 军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