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会芹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芹,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民初56号原告王会芹,女,汉族。被告李浩,男。原告王会芹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芹及被告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芹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李浩向原告王会芹借款10,000.00元,承诺于2015年归还。因被告李浩未归还借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浩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原告王会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2014年4月2日欠条。被告李浩质证:欠条系本人所写,但没有借款事实。被告李浩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原告王会芹家打黑彩欠其赌资12,000.00元,以我妻子貂皮大衣抵押后,尚欠赌资10,000.00元于2014年4月2日给原告王会芹出具欠条。没有向原告王会芹借款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王会芹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浩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供证据。证人邓凯证实:与李浩系邻居,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李浩在原告王会芹家赌博黑彩,本人曾陪李浩同去,因此结识原告王会芹。被告李浩未曾向原告王会芹借款,欠赌资10,000.00元。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王会芹、李浩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李浩于2014年1月向原告王会芹借款10,000.00元,于2014年4月2日为原告王会芹出具欠条,并承诺2015年归还,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李浩向原告王会芹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浩应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逾期应支付利息。原告王会芹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浩的抗辩理由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会芹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