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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627号原告:谢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