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627号原告:谢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