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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朱晓玲与武汉恒信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晓玲,武汉恒信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全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39号申请人:朱晓玲,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武汉恒信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新华路39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全。被申请人: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文全。被申请人:李文全,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朱晓玲与被申请人武汉恒信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晓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恒信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全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晓玲提供的担保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