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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丁玉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95号罪犯丁玉明,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丁玉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2)港刑初字第03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2012年12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0308号刑事裁定,将刑期更正为“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9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丁玉明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丁玉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丁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玉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