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黄某与赵某乙、赵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黄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2民初290号原告赵某甲。原告黄某。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卞文,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被告赵某丁。原告赵某甲、黄某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赵某甲、黄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被告三人。现二原告愿意自己生活,但因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每年除政府发放的低保外,无其他生活来源,需由子女赡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自2016年2月起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750元并各承担医疗费、丧葬费的三分之一。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赵某甲、黄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现原告二人自己生活,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除每年赵某甲领取老人补贴1260元(105元/月×12个月),尊老金600元(50元/月×12个月),黄某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7854元(638元/月×6个月+671元/月×6个月)、老人补贴1260元(105元/月×12个月)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另查明,2014年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结合原告主张,参照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三被告每人每月向二原告支付生活费5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6年2月起,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每月10日前各给付原告赵某甲、黄某生活费750元;二、自2016年2月起,原告赵某甲、黄某的医疗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由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各承担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共同负担。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