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磊与徐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徐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862号原告:王磊,男。被告:徐剑飞,男。原告王磊诉被告徐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王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12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8000元,并自2014年7月12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状列明原告为王磊,但实际起诉人却为肖玉梅,肖玉梅不是案涉借款的当事人之一,故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原告王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王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