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文香、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香,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香,女,汉族,1970年5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青县马厂镇王胜武屯村法定代表人:严国华。机构代码59355513-1。李文香与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国华在天津机器人锅炉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股息140��美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