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国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国文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72号罪犯罗国文,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止。罗国文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罗国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罗建中等为使许昌市东城区绿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非法获利,指使罗国文等采用阻挠施工等手段迫使其他承揽工程方退出,迫使河南盛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接受其公司的劳务,许昌市东城区绿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共收取劳务费80793.16元。罗国文系从犯,罚金3万元于2015年7月20日缴纳。罪犯罗国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3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罗国文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国文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国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