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终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明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刘明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香叶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座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会,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明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