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刑更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吕东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69号罪犯吕东。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园刑二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8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4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吕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吕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部分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吕东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刑履行完毕,退赔退赃未履行且具体数额不详,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吕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成审 判 员  费 亮代理审判员  马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