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高x与杨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民初374号原告高x,女,32岁。被告杨xx,男,36岁。原告高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7月5日生育一女杨x甲。双方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酗酒,不打工赚钱,对待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x甲由被告抚养,原告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5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被告杨xx辩称,双方以前感情较好,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在外打工比较辛苦,所以才喝酒,酒后也没有打骂原告,自从被告喝酒之后,双方才产生分歧。2015年上半年被告打工赚钱了,下半年由于不好找工作,没有打工赚钱。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同意抚养杨宇鑫,但原告需给付抚养费。另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向被告姐姐借款1.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双方应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高x与被告杨xx于200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7月5日生育一女杨x甲,现与原告一居生活。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家用电器、农用拖拉机1台、摩托车1辆、砖瓦结构房屋2间,原告自愿放弃。双方无共同债权。另查明,原告在装潢商店从事店员工作,月收入约2500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常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经本院调解无效,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杨x甲由被告抚养,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同意抚养,故予以支持;关于财产问题,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故予以准许;关于债务问题,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1.7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x与被告杨xx离婚;二、杨x甲由被告杨xx直接抚养,原告高x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500元,至杨x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家用电器、农用拖拉机1台、摩托车1辆、砖瓦结构房屋2间均归被告杨xx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x已预交)由被告杨xx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伟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冬附件: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