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胡士高与刘道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高,刘道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30号原告:胡士高,居民。被告:刘道上,农民。本院在审理胡士高诉刘道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显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