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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胡士高与刘道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高,刘道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30号原告:胡士高,居民。被告:刘道上,农民。本院在审理胡士高诉刘道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显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