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石新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石新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20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负责人邓军,行长。被告石新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被告石新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撤回对被告石新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千书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锦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