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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陈章油、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陈章油,王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442号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达路八号之一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155183470D。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榕华,女,系公司员工。被告陈章油,男,1975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王娟,女,1977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章油、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福赞特邀调解员林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雅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