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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邹相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相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25号罪犯邹相生,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9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相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邹相生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6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相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8.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7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相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相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