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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戴仕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仕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789号起诉人戴仕永,男,住四川省阆中市。起诉人戴仕永以余永贤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欠款2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戴仕永与案外人周勇因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于2016年1月26日转让给被起诉人余永贤,且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直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在昆明的仲裁庭申请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装饰工程合同》中约定由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管辖协议对被起诉人余永贤有效,该案纠纷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戴仕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雨静审判员  郭 荣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