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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高喜山与陈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山,陈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5民初1478号原告高喜山,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陈振涛,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高喜山与被告陈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喜山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欠款5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