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5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5刑初8号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6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271988********,汉族,宁武县余庄乡马营村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马营村。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甄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煤矿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0年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忻峪煤业有限公司为了方便公司的运输及村民的出行,从宁武县迭台寺乡忻州峪村至石庄村路段架设了7座钢架结构铁桥。2014年4月份,张二明、赵天云(均已判刑)商议盗窃忻峪煤业有限公司架设的铁桥,同时其2人带经营废品收购的曹兵顺(已判刑)到现场查看了铁桥,并雇佣张志国的晋H342**东风自卸货车及朔州市沪AQ25**黄色吊车。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张二明、赵天云3人,由赵天云驾驶猎豹越野车与雇佣的自卸货车和吊车前往宁武县迭台寺乡马圈湾村附近的铁桥处,张某某负责挂钩,吊车司机吊其中一座铁桥时,因铁桥太重未成功,将另外一座铁桥吊起装到东风自卸车上,张某某、张天明将所盗铁桥的一半存放在迭台寺乡黄土坡村的洗煤厂院里,另一半存放在宁武县余庄乡坝上村的空心砖厂院里。后张二明给曹兵顺打电话让曹兵顺拉铁桥,曹兵顺以每吨1600元价将钢结构桥予以收购,曹兵顺给了张二明13000元,后曹兵顺又以每吨1660元价将钢结构桥出售到大同市。经忻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结构桥价格为4107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公安局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忻峪煤业有限公司21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2014年5月10日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忻峪煤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载明:2010年我公司为方便附近村民的出行和我公司的运输,从忻峪村至石庄村路段架设了7座钢架结构桥,每座桥长约6米,宽3米,高2米,每座桥造价200000多元。今天巡查时发现迭台寺乡马圈湾村附近的一座桥被盗,另一座桥已移位未盗走,其行为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极坏的影响。宁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经勘验,现场位于马圈湾村1.5公里的土路河滩处,该土路为原忻州峪煤矿修建,钢构桥梁为原忻州峪煤矿安装,全部为钢板及槽钢焊接而成,桥梁的平面与该土路平行接通状态,能正常行驶机动车辆。现该钢构桥梁的西端被移动,桥梁面比土路高出约0.6米,东端被移动,桥梁东侧离开该土路崖约1米。该钢构桥梁长6米,宽4米,高约1.6米。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中心现场概貌、钢构桥梁概貌及盗窃车辆照片22张。2014年5月15日询问岳文震笔录:证实,我任忻峪煤矿办公室主任。我矿于2010年架设了7座钢结构桥梁,共花费1410000元,平均每座桥价值200000元,一座钢桥大约8吨左右。今年5月10日我矿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架设在迭台寺乡马圈湾村路段的运煤钢架铁桥被盗,前面的另一座桥也被移位。盗窃这样的钢架桥需要大型机械。2014年9月26日询问张志国笔录:证实,我有一辆晋H342**东风红色自卸货车。今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赵天云给我打电话说雇我的货车拉东西,我俩商量好价钱后,我联系好我的司机让他出车。第2天我的司机告我说昨天给张二明、赵天云拉了一座没人要的废桥,是一个铁架子,因黄土坡附近的限高架车上的铁架子过不去,就把铁架子卸到黄土坡洗煤厂了。2014年9月28日询问王财财笔录:证实,我在宁武余庄乡黄土坡聚星洗煤厂看大门,洗煤厂附近有一座铁路桥。今年4月底的一天早上7点,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到洗煤厂和我说他们车上拉的东西超高过不了铁路限高架,想将车上的东西放到我们洗煤厂院里,过一会再拉,我同意后,一辆拉着铁架子的货车和一辆吊车开进洗煤厂院里,吊车将货车上的半个铁架子吊下车,货车和吊车就走了。3个小时后有几个人进了洗煤厂院,有一个氧焊工割铁架,我问他干什么,他说割烂往走拉。下午5点多洗煤厂进来一辆越野车和一辆工具车,5、6个人将铁架子装到工具车上已是7点多,临走时早上找我的那个人说我辛苦了,他给了我100元。2014年10月2日询问陈宏儒笔录:证实,我在宁武县余庄乡坝上村空心砖厂看大门。今年4月底的一天上午,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进砖厂院里和我说有个铁架子想放下,我答应后,第二天早上和我说放东西的那个人又带着2个人到了砖厂,他给了我100元,那2个人用氧焊机割开铁架子放到工具车上拉走了。2014年10月2日询问曹建伟笔录:证实,我是河南省人,曹兵顺是我父亲,他在宁武经营一个废品收购站。今年4月底的一天,我父亲让我去黄土坡村拉点废铁,并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说有人和我电话联系,随后我开上我家的时代工具车拉着我父亲雇的氧焊工往黄土坡村走,快到黄土坡时有人给我打电话,这个人在路边接上我到了一个洗煤厂,有几个人将废铁装到我车上,返回走到宁武杨庄村附近我将车上的废铁过了磅,称下约3.6吨,我拉回我们收购站,第2天上午11点多,我父亲让我带上氧焊机到坝上村拉废铁,昨天给我打电话的那个人领着我到了坝上村砖厂,我们将废铁装到车上,搬不动的用氧焊机割烂再装到车上,后拉回收废站。我收购的东西是烂铁架子,收下的废铁我父亲卖掉了。9、忻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4)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钢结构桥安装于2010年1月,长6米、宽4米、高1.6米、重9374千克,钢桥的表面完全生锈,估价为41070元。10、讯问曹兵顺供述:我在宁武经营永顺废品收购站。2014年4月份的一天,赵天云和张二明到我的废品收购站找我说,他们的亲戚有一座不用的铁桥,问我收不收,我说看看,张二明驾驶桑塔纳轿车带我到了一个地方,他说就是在河沟上架着的铁桥,我说不要,在返回的路上他问我怎样的东西能收购,我说:“好东西不要,废铁我才要”,他说:“那我给你弄烂要不”,我说:“烂的我要,你还得给我开个证明”。过了几天张二明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黄土坡村、坝上村拉铁架,我让儿子曹建伟开工具车去拉,曹建伟拉回来后在杨庄村村口的地磅上称下7吨左右,我儿子拉回铁架后我才知道是张二明领我看过的铁桥,已被割烂。我以每吨1600元价收购,给了张二明一万二、三千元。后我将收下的铁桥以每吨1660元价卖给朔州市一个叫老赵的大同人。11、讯问赵天云供述:2014年4月初的一天,张二明给我打电话说迭台寺马圈湾村有些废铁,看能不能给卖了。过了几天张二明开他的桑塔纳轿车拉我去马圈湾村看了架在路上的两座铁桥,我俩商量要想处理这两座桥需要吊车和大货车,后我和张二明去宁武杨庄村附近一废品收购站找到老板,问他要不要铁桥,收购站老板说如果不出事就要,后张二明拉着我和收购站老板到了现场,收购站老板说只要我们将铁桥拉到宁武城他就要,我和张二明就回来准备。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找张小宝和他说好准备雇他的货车拉些铁,他说到时联系,后又通过张某某联系了一辆吊车。4月28日凌晨1点多,张某某带着大车、吊车和氧焊机,我驾驶猎豹轿车拉着张二明,我们一起到了马圈湾村,张某某用氧焊机将铁桥连接的螺丝割断,吊车司机分两次将铁桥吊到大货车上,我们拉上走到黄土坡村洗煤厂路段时,铁桥太高过不了限高架,就将半个铁桥放在黄土坡洗煤厂院里,另一半拉到坝上村空心砖厂院里,张二明付了吊车司机费用后吊机就走了。我、张二明、张某某回宁武找到收购站老板,收购站老板又找了一个人,我开上车和收购站的工具车到了黄土坡洗煤厂,收购站老板叫的那个人用氧焊将铁桥割成大小不一的铁块,晚上7点多收购站老板的儿子和我、张二明、张某某将割烂的铁架装到收购站的工具车上回到宁武,在杨庄村附近过了磅,后卸到收购站院,收购站老板以每吨铁1600元收购,给了我们13000多元,我们付了吊机3500元,雇佣大货车500元,给了氧焊的人600元,我分了2000元。另外的半座桥是张二明联系卖的。12、讯问张二明供述:2014年4月份,马圈湾村的五子和我说他们村有几座铁桥,弄得卖了吧,后我和五子、赵天云开车到马圈湾村,看到路面已硬化,那两座桥没人走。后赵天云从朔州联系好一辆吊车,从宁武联系好一辆大货车准备偷铁桥。4月底的一天晚上,我、赵天云,还有我儿子张某某及一辆大货车、一辆吊车到了马圈湾村,吊车司机吊其中一座桥时太重吊不动,又将另一座桥吊到大货车上,走到黄土坡村因车上的铁桥太高过不了限高架,就将半座铁桥放到黄土坡村的洗煤厂院里,另半座桥放到坝上村的砖厂院里。在偷铁桥之前我们带收购站的老板到马圈湾村看过铁桥,他说不敢要,如果割烂可以收购,他给我们介绍了一个焊工。后我们拉上焊工和工具到黄土坡洗煤厂将偷下的铁桥割烂,收购站老板的儿子开工具车将割烂的铁桥拉到县城附近过了磅。放在坝上村砖厂的半座桥也卖给这个收废品的人了,收购站的人分两次给了我10000多元。雇大车花了1500元,雇吊车花了3500元,雇焊工花了700元,给了洗煤厂看大门的人100元,给了砖厂看大门的人100元,给了收购站老板儿子100元,给了赵天云35**元,剩下的钱都我花了。张某某是我儿子,是我叫他去帮忙。收购站老板应该知道我们的桥是偷下的,因为他去现场看过,他的儿子应该不知道我们的桥是偷下的。13、2015年4月24日本院(2015)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二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赵天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曹兵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14、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忻峪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张某某及家属积极赔偿我公司2180元,我公司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15、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今天我来投案自首。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12点多,我父亲到县城我租住的房子找我,他让我和他做点事,我也没问什么事就跟着他上了一辆猎豹车,车上还坐着赵天云,我父亲把我送到2号桥转盘附近的停车场,让我上了一辆红色东风153型车,我不认识司机,我在车上睡着了,后那个司机把我叫醒,我看见车停在一座铁桥附近,那座铁桥已经被切割,现场还有一辆吊车,正往四桥车上吊切割好的铁桥,我父亲让我挂钩,吊车把切割下的铁桥吊到大车上,大车司机和我说他不敢开了,让我开,因为我也是大车司机,我就开着四桥车往宁武方向走,我父亲和赵天云开着猎豹车在后面跟着,当行驶到黄土坡村路口,因为有一个限高架,车过不去,我父亲让我将车开到附近一个洗煤厂,将半个铁桥放在洗煤场里,我开车将剩下的一部分拉到杨庄村空心砖厂院内,我就回家了。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张二明、赵天云共同盗窃煤矿架设的钢结构桥,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某已积极赔偿忻峪煤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赫 东审判员 冯丽媛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