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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丛梅与王善仁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梅,王善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丛梅,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王善仁,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梅与被执行人王善仁借贷纠纷一案中,丛梅于2016年2月2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善仁给付借款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王善仁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亨泰花园小区24栋2门401,面积69.51平方米的房产,因此查封房产系王善仁唯一住宅,暂不适宜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宿茂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