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杨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公司,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21号申请人于某。被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申请人杨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45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讼保全担保物:申请人名下位于××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二、查封被告申请人某公司、杨某银行存款5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