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国民与洪群、陈明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148号申请人周国民与被执行人洪群、陈明亮、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国民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6108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7800元、执行费人民币77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佳源、陈如君、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董佳源、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洪群、陈明亮名下的财产在处置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另案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1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利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