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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贺宝兰与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宝兰,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28号原告贺宝兰,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贺宝兰与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宝兰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舒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