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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国生诉被告李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生,李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47-3号原告安国生,男,1964年7月生,汉族,无业,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李光田,男,1961年4月生,汉族,永华大街李光田诊所医生,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447-2号裁定,查封了担保人王建石名下房产和担保人安飞名下房产。因本案已调解,现因原告申请,对担保人王建石名下房产和担保人安飞名下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建石名下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安飞名下坐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张砚水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