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国生诉被告李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生,李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47-3号原告安国生,男,1964年7月生,汉族,无业,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李光田,男,1961年4月生,汉族,永华大街李光田诊所医生,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447-2号裁定,查封了担保人王建石名下房产和担保人安飞名下房产。因本案已调解,现因原告申请,对担保人王建石名下房产和担保人安飞名下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建石名下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安飞名下坐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张砚水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