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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33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谢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