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33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薛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谢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