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高岩与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岩,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高岩(曾用名高岩岩),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法定代表人李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高岩申请执行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2日,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高岩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查明: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南京东路北侧一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商国用(2014)第25号)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睢阳区人民法院多次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小型汽车(奥德赛牌,车牌号为豫N×××××;雅阁牌,车牌号为:豫N×××××;江淮牌,车牌号为豫N×××××)违法均未处理,多次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到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也未查到其他财产。经审查,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现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孙振明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