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6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98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洪永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