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与张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张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郑志海。被执行人张协香,女,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南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协香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本院已查封并拟拍卖被执行人张协香的位于钦南区XX市场XX幢XX号的房屋,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702执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仁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