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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新福与钟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福,钟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19号原告刘新福,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钟勇,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福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车亚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福与被告钟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福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新福负担。审 判 长  夏晓鹭审 判 员  徐忠祥人民陪审员  张喜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