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与侯守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侯守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785-1号原告: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5486287-0。法定代表人:孟凡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守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侯守伦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人民币26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孟凡勇提供的属孟凡勇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东头组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昌华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孟凡勇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南东头组房产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对被告侯守伦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侯守伦名下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260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扣押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