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于文波与周振国、王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波,周振国,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466号原告于文波。委托代理人周洪礼,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振国。被告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波与被告周振国、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