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潘兆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兆河,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兆河,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上诉人潘兆河因与被上诉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曹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