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张志兵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张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238号。负责人:冯伟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兵,男,汉族,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1710.28元给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但被执行人张志兵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志兵有粤J×××××号小型汽车一辆,但暂未能处理,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6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铁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志锋